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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灯光图符代号及制图规则


文章出处:出口盘具    发表时间:2023-12-19 17:16:42

  灯具的平面位置以灯具符号所在位置为准,符号的大小与灯具的实际比例无关,但应与图幅的比例相称,同一图幅中同一符号的大小应一致.

  由于在平面图上表示立体的灯位时会出现上下灯位在图面位置上重叠的现象,故特规定以下表示规则.(见图7)

  a.舞台左右两侧的灯位以中轴线为基准,靠近中轴线的为下部,远离中轴线中的有关法律法规.(见附件B)

  布光图与灯位图可配合使用,也可和灯位图合并绘制,在有灯位图的情况下,布光图可只绘本场景需用的灯具,一般也不再标绘灯具的性能,但编号必须标出。(见图10)

  B1.3斜体字宇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用作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等的数字及字母,一般都会采用小一号字体。

  C1.剧场:设有演出用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厅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当同一线路中有多盏灯具时,应先标出线号,再标出同线号线有三盏灯时,应标为:“5-1、5-2、5-3”。

  标在灯具符号的下方,如与电压、功率标注混淆时,可用一粗实线,绘制图样时,优先采用表中规定的幅面尺寸,必要时可以沿长边加长。对于A0、A2、A4幅面的加长量应按Ao幅面长边的八分之一的倍数增加,对于A1、A3幅面的加长量应按Ao幅面短边的四分之一的倍数增加,A0及Al幅面也允许同时加长两边。

  C6.舞台:剧场演出部分的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和台仓等。

  C25.防火幕,为观众厅与舞台间的防火分隔设施,用耐燃材料构成,设置在台口处。

  b.将光轴的矢向符号用细实线延长至需投射的位置,并绘出正反两个箭头,两箭头之间即是舞台平面上的投光的范围。(见图10中11、22号灯)

  本标准的图符部分参照采用了国际照明委员会(CIE)推荐使用的舞台灯光灯具符号。

  本标准参考了北京照明学会出版的建议性技术文件《舞台灯光常用术语及图符代号};上海戏剧学院设计,浙江舞台电子技术研究所生产的《舞台灯具绘图模板》及英、美、日等国的有关符号。

  位于舞台内顶部的灯位,依照从台口向舞台后部排列的顺序称之为一道顶光、二道顶光、三道顶光......。

  舞台口内外的灯位以台口线为基准,靠近台口线的为下部,远离台口线的为上部。

  b.舞台的常用立体灯位(如台口外侧光,台口内侧光)其高度一般是固定的,示图中可以不标注,易于与平面灯位混淆的灯位必须标注高度,绘制时先用图5中的符号,指明上部灯位的平面位置,再用图6.中的符号标明高度,箭头指向单灯时,表示该灯下部的高度,箭头指向等高线时,表示该组灯的高度(以最低灯具的下部为准)。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见图8中81—84号灯)

  a。全部受调光器控制的线路按顺序编号,不受调光器控制的直放线路另行编号,但前面需标明“直”字,如“直-5”,即第5号直放线。

  5.2图线各种图线的名称、型式、代号、宽度应用GB4457.4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图上的一般应用(见表1)。

  c.用虚线框出投射区范围,该虚线称投光范围线,在范围内标注编号和说明。(例见图10中例31-36号灯)

  b.采用色片生产厂商的编号进行标注,对单灯进行标注时可标在灯具符号内,如符号太小,可标在灯具符号的附近,但需加“#”字符号,也可标在投光范围线台口内侧光(又称柱光、假台口侧光)

  位于舞台口内两侧,舞台框附近的灯位,一般设在柱式灯架或假台口的侧片上,按3.8的规定,区分左右。

  位于舞台内两侧的灯位,按3.8的规定分为左右,同侧有多道侧光时,由下至上按顺序称为一道侧光、二道侧光、三道侧光……。

  2.与1相比,其绘制位置远离台口,而平面位置与1相同,说明其在1上部,高度为7.50m。

  3.侧光,装在天桥上,由于天桥高度是固定的,可以不标,而吊在天桥下部的灯具必须标出高度,绘制位置离中轴线.台口内侧光,细致的绘制方法是将每层的高度均标出。

  5.台口外侧光,是固定建筑,可不标注具体高度,靠近台口线为下部,远离台口线.舞台左右方位,以演员站在舞台上,面向观众厅的左右为舞台的左右方位。

  C18.假台口:假台口由上框和两个侧框组成,可沿轨道上下和左右升降、移动,自由调整台口的大小。

  灯位图内中轴线、台口线、大幕线、幕线和景片安装的地方等应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尺寸,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见图7)

  以演员站立舞台上,面向观众的左右为舞台的左右方位(左方又称下场门,右方又称上场门)。

  B1.1图样中书写的字体必须做到:字体端正、笔划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B1.2字体的号数,即字体的高度(单位为毫米),分为20、14、10、7、5、3.5、2.5七种,字体的宽度约等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近发布了GB/TI.1—19934《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标准的编写作了新的规定,本标准按新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舞台技术研究所,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光耀电影照相器材厂、邯郸灯具厂。

  CIO,侧台:位于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临时存放道具及车台而设的主台辅助区域。

  C12.台口墙轴线:建筑规划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墙墙身定位线.大幕线:大幕在舞台台面上的投影线.台口线:指台口两侧柱子或墙身向舞台内侧外皮的连线,通常舞台机械定位以此线为基准。

  本标准规定了舞台灯光设计中使用的图形、符号、代号及绘制灯位图、布光图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灯光设计人员表示设计意图而绘制的灯位图,布光图。图形符号部分也适用于灯具生产厂产品包装的识别标志.

  本标准中的灯位图、布光图及相关术语大多数都用在镜框式舞台,别的形式的舞台及与舞台灯光设计有近似功能的场合参照使用。

  表示舞台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安装的地方,并标明配用灯种、性能、附件的示图。

  位于舞台口外,从正上方向舞台投光的灯位,靠舞台口的称第一道正面光,按顺序为二道正面光、三道正面光……

  位于观众厅侧墙上部,从台口外两侧向舞台投光的灯位。按3.8的规定区分左右,有两道以上台口外侧光时,按3.10.1规定的顺序分为一道、二道、三道……台口外。

  5.4.2.2如对灯具的型号有明确要求时,可在符号的下方标出,同时省略电压及功率的标注。(见图9b)

  5.4.2.3如同一品种的灯数较多,可只标注一个灯,其它在符号下注“同X”即可。(X代表编号或方向例见图8中6l-68号)在图幅中标注有困难时,可另列附表,作为该图的附件同时使用。

  如符号不能完全表达灯具的性能,应加以标注,标注的位置在符号的下方,位置不允许时可用引出线电压、功率的标注

  电压单位为伏特,凡使用220V电压时无需标注,如采用其他电压均应标出,写在符号的左下方。(见图9a)

  功率的单位采用KW,标注时无需写出,只标数值即可,写在符号的右下方。(见图9a)